上銬人犯「損名譽」!不銬「搞特權」警兩難

警上銬社工爭議引發法執界兩難:依法而行或顧及人權

自從台北市的保母虐童案中,將社工上銬一事爆發後,有關拘捕過程中是否應適用手銬的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警方受到民眾的質疑,認為此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給人民的名譽帶來損害。然而,依據台灣現行的規定,警方「得」上銬拘提的人犯,這表示法律授予警方施用手銬的權力。即便如此,警方同時應該在執法時避免暴露戒具,以保護嫌疑人的名譽。

有見及此,警方面臨兩難,一方面需執法依法行事,另一方面又得維護被拘留者的基本人權。北市警方指出,若不施用手銬,可能會遭上級責難甚至受到處分,也可能會面臨外界的質疑,懷疑是否因為某些人擁有特殊的社會地位而享有特權。這種狀況對於執勤的員警而言,是一個難以抉擇的問題。

實際案例如基隆的持刀殺人事件,嫌疑人被上銬送辦;台北市發生的KTV群鬥案件中,肇事者也都被上銬。而新竹的一名連續竊賊,也被上了反手銬。然而,在新北市的一宗寺廟失竊案中,竊賊則未被上銬就直接遭帶回警局。這些例子顯示,在不同的案件情境中,上銬的做法可能會有所不同。

警方表示,在未定罪前,應尊重嫌疑人的名譽,例如在對外公開時,可能只會用外套遮住嫌疑人的手銬。而戒具規定實施辦法中明確指出,對於拘提、逮捕與解送的人犬有上銬的權利,但前提是必須符合比例原則,避免不當地暴露戒具。同時,嫌疑人也有權利要求將雙手蓋上外套或戴安全帽,若認為警方的做法不妥,也可以對警方提出法律訴訟。不過,有些法界人士表示,若過分在乎不上銬可能導致的社會工作者與警察的對立,而不依法行事,恰恰可能是一種錯誤。

在這一系列的辯論中,立場與觀點的不同導致了對同一事件的不同解讀。然而,無論哪一方的立場,法律的貫徹與人權的保障都應該是警方在執行任務時必須同時考量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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